正覺會為什麼要到法院告地主?, 這是真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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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Tue.10/07, 2008 08:36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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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是真的嗎? 發問者: 秘書長 ( 小學級 5 級) 發問時間: 2008-10-05 17:18:47 ( 還有 7 天發問到期 ) 問題分數: 5 ( 共有 0 人贊助 ) 回答: 2 意見: 1 黃玉瑾女士有一塊土地,無條件借給正覺同修會通行,不收通行費用或租金。正覺同修會借用之後就到法院告黃姓地主,要求法院判決將那借用土地變成宗教用地,並且正覺同修會可以永遠使用不用付租金或補償金,為什麼自稱正念的佛教弟子要這麼作? 2008-10-05 20:08:26 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開庭審理,97年度訴字第995號。 2008-10-05 23:08:50 補充 可否請對土地有經驗人士解說相關法律問題,正覺同修會這種要求是不是合法? 2008-10-06 09:03:59 補充 這是真實事情,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在(97)今年10月8日下午4時35分開庭審理。 2008-10-06 23:10:55 補充 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向黃女士借用之土地,地號為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,正覺同修會已將土地闢建為水泥道路,正好在道場門口。 2008-10-07 14:41:28 補充 黃玉瑾女士曾經當眾說,如果土地被正覺同修會搶走,她要在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門前自殺,死在自己土地上,以示抗議.阿彌陀佛!我佛慈悲!保佑黃女士放下執著,不要發生悲劇. http://hk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...d=70081005018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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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ha |
發表於: Wed.10/08, 2008 12:3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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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引用 | 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之房屋土地都是登記在私人名下 |
如果屬實,就有問題了! 正經的非牟利團體都不會用私人名義登記擁有房產物業的,除非 該產業一開始就是團體成員的私人產業,又因某種原因而不肯將之轉入該團體名下; 或 該產業之擁有者根本就是團體以外的人仕,只是在某種交易條件下供給該團體使用。 可是001回答者無來無去 又白紙黑字地聲稱: 若是症覺會以建道場為名,募款買房產再登記在私人名下,就很有問題了!心地光明清白之人都會避免瓜田李下之嫌哦。 而且就算撇開以上疑點,同羞會打著佛教名號,如果真的搞到人家要自殺,又要告人家,也太玷污佛教的慈悲精神吧 ”引用 | ben: 至於整個來龍去脈,同修會於告一段時間之後,將與予整個過程公開批露,將整個事實公佈於世,讓世人知道到底誰是誰非。 |
以同羞會一貫的遮醜、歪屈、抹黑作風,日後所謂的【公開批露】,可信度就......大家就拭目以待吧。 同羞會有沒人來澄清釋疑一下??還是此中又有不可言的禪機、密意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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靜慮 |
發表於: Wed.10/08, 2008 12:5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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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這個網站查 http://tyd.judicial.gov.tw/news.asp真的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開庭審理,97年度訴字第995號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筆數 類別 年度 字別 案號 開庭 日期 開庭 時間 法庭 股別 庭類 1 民事 097 訴 995 097/10/08 1635 第一法庭 慧 言詞辯論 合計件數: 1 件 [1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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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德 |
發表於: Wed.10/08, 2008 10:14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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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位網友並沒有將前後事實全部批露下來,有誤導之嫌。
同修會當時取得土地,已經取得原地主道路出入使用同意書,因此同修會取得土地及道路使用權是沒有問題的,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。
至於這位 黃 小姐本應盡的責任並未履行,本身是違法的,基於此,同修會曾與她多次談判之下, 黃 小姐仍不肯改善,因此同修會為了保護會產,必須有所行動。
至於整個來龍去脈,同修會於告一段時間之後,將與予整個過程公開批露,將整個事實公佈於世,讓世人知道到底誰是誰非。
建議網友:沒有經過証明的事,千萬不要隨便散佈,以免造下毀謗他人而不知。這樣的毀謗、這樣的誤導,在佛法來講,可是一件很嚴重的業,不得不慎!
南無本師釋迦牟尼佛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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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Wed.10/08, 2008 10:47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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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寶積經 佛告彌勒。當來末世後五百歲。【自稱菩薩而行狗法】。彌勒。譬如有狗。 前至他家見後狗來。心生瞋嫉嘊喍吠之。內心起想謂是我家。佛告彌勒。當來末世後五百歲。亦復如是。自稱菩薩行於狗法。 至他施主家中。生己家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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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aha |
發表於: Wed.10/08, 2008 11:12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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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引用 | ben: 建議網友:沒有經過証明的事,千萬不要隨便散佈,以免造下毀謗他人而不知。這樣的毀謗、這樣的誤導,在佛法來講,可是一件很嚴重的業,不得不慎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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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得好!
養德回去叫未證言證、自讚誹他的大嘴老蕭及同羞會仝人把這段話裱起來天天誦持。
養德親自證實確有此訴訟進行中,大家且看看001回答者無來無去是怎樣沒有經過証明的事就隨便盲目護教、矢口不認、抓狂大罵吧:
”引用 | 回答者: 無來無去 回答時間: 008-10-05 19:26:32
您還真的敢亂掰!!!
土地開放給公眾使用好像十年以上才會變為公用地 ,佛教正覺同修會買下大溪那塊地還不到十年,怎麼可能這樣.
真的是不怕惡報嗎? 參考資料 成佛之道 http://www.a202.idv.tw/a202-big5/index..html 2008-10-06 07:38:19 補充 還995(救救我)咧! 詐騙集團都是用58(我發)! 小心詐騙集團到桃園地方法院告您污損了詐騙集團的惡名! |
養德賞了無來無去一記五爪大金龍,倆位蕭派噗刹要不要先打一架,我們再決定應該聽哪一個?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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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Fri.10/10, 2008 10:46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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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問者: 秘書長 ( 小學級 5 級) 發問時間: 2008-10-09 23:33:15 ( 還有 9 天發問到期 ) 問題分數: 20 ( 共有 0 人贊助 ) 回答: 3 意見: 0 黃玉瑾女士有一塊土地,地號為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。93年2月14日,正覺同修會成員向黃女士說要在旁邊土地蓋佛教道場,需要借用黃女士的土地通行。黃女士是非常虔誠的佛教徒,就無條件將土地借給正覺同修會通行,不收通行費用或租金或任何費用。正覺同修會借地之後,就將土地闢建為水泥道路。 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施工期間,黃女士還經常供應餐點、茶水給道場施工人員食用。過了二年,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已經完工啟用,正覺同修會竟然要求黃女士將土地變更為『宗教用地』,讓正覺同修會可以永遠占有使用,並且不用付任何費用。黃女士聽到正覺同修會要將她的土地搶走,變更為『宗教用地』,當然不肯。正覺同修會就到法院告黃女士,要求法院判決將借用之土地變成宗教用地。1.可否請對土地有經驗人士解說相關法律問題,正覺同修會這種要求是不是合法? 2.為什麼自稱正念的佛教弟子正覺同修會要這麼作? 2008-10-10 00:06:05 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已經在2008年10月8日開庭審理,案號為97年度訴字第995號。 根據資料顯示,黃女士桃園縣大溪鎮三層段坑底小段265地號土地不是既成道路。而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之房屋、土地也都是登記在私人名下。正覺同修會在沒有登記任何財產的情況下,還可以要求黃女士把土地變更為宗教用地嗎?請了解法律的人幫忙回答。 2008-10-10 00:08:33 補充 黃玉瑾女士土地位置正好在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門口。黃玉瑾女士曾經當眾說,如果土地被正覺同修會搶走,她要在正覺同修會大溪道場門前自殺,死在自己土地上,以示抗議.阿彌陀佛!我佛慈悲!保佑黃女士放下對土地的執著,不要發生悲劇. 黃女士原本是非常虔誠的佛教徒,聽到佛教團體要向她借地通行,非常高興,就隨緣佈施,簽了通行權同意書。但發生未經過她同意,就要將她土地搶走,變更為宗教用地,非常傷心,從此斷了道心。 2008-10-10 00:10:05 補充 如果您是可以影響正覺同修會的長者,也請您發發慈悲,勸勸正覺同修會的主事者,停手吧,未經過別人同意,就硬要把別人的土地變成『宗教用地』永遠占有使用,恐怕不是佛陀本懷! http://hk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...d=7008100902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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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Fri.10/10, 2008 12:13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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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10-10 11:03:24 補充 借用他人的土地通行,都是盡量在不妨害地主使用的情形下借地通行。黃女士土地不是『既成道路』,簽『通行權同意書』也只是專供正覺同修會通行用,通行權的涵義與『土地變更使用用途』的情形絕對不同。前者只是通行,土地變更為『宗教用地』後,黃女士就喪失對土地的使用權,這種情形跟搶有什麼不同。 2008-10-10 11:20:58 補充 黃女士不求補償,無條件簽署『通行權同意書』,身為佛教徒的正覺同修會就可以『通行權同意書』對黃女士予取予求嗎? 佛教徒都以慈悲為懷,難道自稱佛教徒的人可以喪失慈悲心嗎? http://hk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...d=7008100902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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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德 |
發表於: Fri.10/10, 2008 06:0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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貼文章者,若是當事人,一定是隱瞞了事實惡意中傷,若是受人之託,則必定是被人利用而成為造謠者.
正覺與黃女士之所以會有上法院,是因為黃女士不願意如實履行其所簽之道路使用同意書,那份同意書是她簽給原來的地主做為賣地用的文件. 買到地的人僅是希望能夠確保使用同意書上所標通道之使用權而已,因為黃女士母子曾使用電纜線圈阻擋其同意讓人使用之道路, 所以才會上法院,也因為這樣,他們才把線圈移走,從頭到尾都僅是確保應有之道路使用權益,從未有如貼文所說搶地之事發生,如此之惡毒中傷,非善良之人也!
請黃女士要更正不實之敘述,否則還有更多他們霸道之行為,都會在不久詳細的公諸於世,這是不得已之事,其他評論之人也要慎思,是與他們共同造就惡業的喔!
阿維網友答覆2:(2008-10-09 14:39:42 補充)
貼文者如果僅是聽他人片面之言,要考慮到事主黃女士也有不說給別人聽的一面,只有與黃女士直接接觸的正覺完全清楚,但是這裡僅是點到為止,因為我們不想在網路上說是非,所以,如果貼文者已經知道全無搶地之事,理應去了解消息來源的真實面,做一個更正,正覺自有對外發佈消息的管道.
如果貼文者只是自作主張而這麼說,說黃女士完全不知情,那就請貼文者去向黃女士求證,並將您的所說向她確認她是否買帳,否則造成正覺將實情公佈而對黃女士再產生傷害,這將是貼文者所造之孽.不可不慎! 摘自:http://hk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7008100902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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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德 |
發表於: Fri.10/10, 2008 06:05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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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位樓主您的說法欠缺了法律常識,而且似不通邏輯。 一者 、您說「黃女士原本是非常虔誠的佛教徒,聽到佛教團體要向她借地通行,非常高興,就隨緣佈施,簽了通行權同意書。」? 黃女士既然知道是佛教團體買地建道場,就「隨緣佈施, 簽了通行權同意書」? 那麼既然簽了通行權同意書 ,那將造成其土地會形成『既成道路』的意願與事實了。 (又如果這塊地如果原來也是借原地主通行, 那麼這地可能早已造成是『既成道路』之事實 了。) 所以, 當佛教團體買地之時, 這位黃女士知道這是佛教團體買地 ,卻簽了其旁邊土地的通行權同意書, 那麼這塊地就會是一個『既成道路』。 如果這位黃女士反悔了, 這買地的佛教團體反而是受害者, 因為買地的佛教團體是黃女士簽了通行權同意書, 才會無慮而去買了這塊地, 而法院是會保護事件之受害者, 不是嗎? 黃女士總不是為了騙這佛教團體買地, 才簽了通行權同意書吧? 但是,黃女士既然簽了通行權同意書,如果反悔了, 那麼這佛教團體在法律上卻是會成為受害者,因為黃女士是知道佛教團體買地建道場的事實 ,並簽下同意書而讓這佛教團體來無慮買了這塊地的。 二 、您說「正覺同修會就到法院告黃女士,要求法院判決將借用之土地變成宗教用地。」? 既然黃女士簽了通行權同意書, 對方(正覺同修會)就不須大費周章到法院告黃女士, 除非黃女士反悔, 不讓對方通行了,不是嗎? 再者「 要把黃女士的土地變成宗教用地, 永遠據為己有來使用」。 這是您的宣稱吧? 您這種宣稱似乎是把台灣當成是一個沒有法律與法治的地方了嗎? 您的這種說法似乎是想借利用這種事件來作宣染的不實語吧? 因為買地者(正覺同修會)是不能、也不用把黃女士的土地「變成宗教用地, 永遠據為己有來使用」。 因為,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。 買地者沒有必要如此, 而且買地者也已有「通行權同意書」, 已有通行權的保障 ,何必還要去作法律上不可能之事呢? 所以, 放心! 如果土地真是黃女士的, 土地就是她的, 法律會保障她的『所有權』。 可是她卻不能更改其土地已是『既成道路』的事實了。 三者、 您說「 黃女士不肯,正覺同修會就告上法院。聽人家說正覺同修會找到很會送禮的律師來打這一場官司,看來黃女士的前途不太樂觀。」 (您於2008-10-09 16:49:07 的補充)」 請您有幾分證據要講幾分話, 不要胡言亂語,因為您這種妄語, 真會令有法律常識的人搖頭。 就算真是「很會送禮的律師」, 也不會在這種違背法律常識事件下來送禮。 難道送禮, 就能「把別人的土地變更為己有」?您未免太扯了! 不過, 您要當心點, 您在公開論壇這樣胡言亂語, 當心您所說的「很會送禮的律師」會告您 。 一般的律師都巴不得您對他作無根毀謗, 最好又是公開論壇上對律師作人身攻擊的無根毀謗(因為『生意』上門了)。 所以,您說「 聽人家說正覺同修會找到很會送禮的律師來打這一場官司,看來黃女士的前途不太樂觀。」 請問真得是確有其事嗎? 您能再公開肯定一次嗎? http://hk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...d=70081009023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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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: Fri.10/10, 2008 09:3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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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引用 | 養德: 您要當心點, 您在公開論壇這樣胡言亂語, 當心您所說的「很會送禮的律師」會告您 。 一般的律師都巴不得您對他作無根毀謗, 最好又是公開論壇上對律師作人身攻擊的無根毀謗(因為『生意』上門了)。 |
官司尚在訴訟中,蕭派噗刹己經心虛在恐嚇人了。
大家就看看自稱佛教團體的爭產官司進展如何吧!!
不過,
”引用 | 養德: 佛教團體(正覺同羞會自稱)買地建道場的事實 |
大家想了解的是: 為何正覺同修會的大溪道場之會產房屋、土地都是登記在私人名下???
這也很不通邏輯,使大家都合理懷疑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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