八敬法顯非佛說
釋昭慧
名「敬法者」的律師所發表的「且慢撕毀八敬法」一文(自由廣場,三月三十一日),先以「八敬法確為佛制」為大前提,然後以「世尊智慧如海」為小前提,而達成了「制度上為維持僧團秩序,並未兼顧歷史因素所必需者,因此不宜撕毀之」的結論。
一位法律人,一旦先有此二前提的肯定,都尚且以「世尊智慧如海」來合理化八敬法,不知覺成了「讓惡法繼續存在」的幫凶,更何況那些沒有法學訓練的修道人呢?我們試想:世間法律,倘若因「為維持社會秩序,並未兼顧歷史因素」,於是產生了迫害人權的惡法,我們是要以各種冠冕堂皇之理由而繼續留下它,還是應予廢除?果如作者的邏輯,則台灣根本不必「解嚴」,刑法第一百條根本不應廢除,民法親屬編中的一些不利女性法律也不應更改。
八敬法當然可以廢除,原因是:
第一、佛陀在世時,就以極其開明的態度,打破弟子對他「個人崇拜」的迷思:「無論何時,只要你自己發現……『這些東西是不好的、可斥責的、受智者所譴責的、不能適當接受的,以及導致傷害和痛苦的』,你就應當放棄它們。……不要由於傳言、傳統、傳聞,或聖典上的言辭、邏輯推理的結果、觀念上的容忍、表面上的相似、對師長的仰慕,而接受任何東西。」「如同智慧的人把金子用作試金石來燒煉、琢磨一樣,你們這些比丘,應該研究之後,再接受我的話語,而不要因為尊敬我就接受。」
所以有智慧的佛弟子,不要為「世尊智慧如海」而合理化所有經典內的歧視女性之言論與戒規,而應合理懷疑:正因為「世尊智慧如海」,所以這些可能已被經典的結集者所扭曲或「加料」了。畢竟,所有經典都不是佛在世時逐字記錄的;佛滅之後,經典的結集權與解釋權,又是掌握在男性手裡的。
第二、退一步言,即使是在當時當地為「維持僧團秩序」而制定之法規,一旦時空背景不同,反而會造成僧團兩性的對立,就應予以廢除,這是在遵循佛陀遺教「小小戒可捨」,而不是違逆佛戒。漢傳佛教早已不知捨了多少戒(包括衣著、乞食、不拿錢等重要戒法都在變革之中),憑什麼就不能捨去如今已讓許多比丘驕慢腐敗,讓許多比丘尼自卑萎縮,讓僧團兩性處在尊卑或對立關係的「八敬法」?
第三、就以戒學原理而言,筆者也可肯定「八敬法非佛制」。原因是:
一、依佛陀制戒的原理,凡有附罰則的律法,一律是「隨犯而制」,八敬法獨獨在尼眾尚未出家前就預制在那兒,連罰則都訂好以伺候未來的不依從者,實在是太「例外」了,太不符合制戒常規了。
二、律典中記載:比丘尼不行「八敬法」,必須受到「摩那埵」(重罰);更古老的戒經則記載罰則為「波逸提」(輕罰)。兩者自相矛盾。還有,「摩那埵」是僅次於「驅出僧團」的第二類重罪(僧殘)罰則。試想:僅只不禮遇比丘或不受教誡等之行為,竟要受到如此嚴厲的懲罰,也未免太匪夷所思了!
三、所謂「比丘尼不得說比丘過,比丘得說尼過」,來源可疑,且不符事實。大愛道比丘尼就曾向佛陀「說六群比丘過」,佛也沒攔阻她,反而將六群比丘罵了一頓。所以筆者相當懷疑此一敬法出自佛制的可靠性。
更何況,「說比丘過」,是連女信徒都可以的,比丘律中的「二不定法」,就是女信徒對疑似犯戒的比丘行為加以檢舉,僧團所應採取的處置規制。難道女信徒可以「說比丘過」,比丘尼卻反而不准?
四、「比丘尼不得罵謗比丘」,這是多餘的!「不得罵詈任何人」,這是比丘僧尼戒律的共同規定,比丘罵比丘尼當然也一樣有罪。
五、最不合理的就是:「受具百歲,應迎禮新受具比丘」。道理何在?實欠缺說服力。這倘說是「佛制」,那簡直是逼佛陀與封建沙豬一齊跳崖!且不說它與現代兩性平權思想背道而馳,那是連同樣尊男卑女的中國傳統倫理都不能見容的事。我們試想:《紅樓夢》中的賈母倘若二十歲生下賈政後就出家了,四十歲時,賈政生下賈寶玉,七十歲那年,賈寶玉三十歲,出家受戒成為比丘,竟要大剌剌接受七十歲老祖母的頂禮,這還有沒有倫理?有沒有體統?
所以在《中阿含經》中,就有大愛道向佛陀要求男女眾一律依受戒年歲序次的記載。顯然那原是尼僧團剛成立時,佛陀交代比丘們擔任教師,所自然產生的「師生倫理」,卻不幸在比丘們嘗到甜頭之後,勒令形成「兩性倫理」,造成了大愛道比丘尼的不平之鳴。
「八敬法」已成為比丘對比丘尼可以隨時祭起的緊箍咒。時至如今,法定的優越感使得許多比丘「比李登輝、陳水扁還大」,誰都說不得、罵不得。這不是心性墮落的源頭嗎?墮落、不長進的比丘,會是修道上的「贏家」嗎?
所以筆者向來主張:應速速廢除八敬法,好讓佛門修道兩性,都能獲得心靈的真正解放,讓比丘僧尼平等地互尊互重,以回歸佛陀扶植女眾的美意與「眾生平等」的精神。
九十、四、一 于尊悔樓
——刊於九十年四月三日《自由時報》「自由廣場」頭條
|